久久放一次假當然是要好好的去旅遊放鬆一下心情
但最大的問題就是住宿的問題,到底要選者哪間飯店或旅館比較划算又住得舒服又安心!
比較了一下多家旅館跟飯店後來發現(神戶港溫泉蓮旅館 (Kobe Minato Onsen Ren))真的沒讓我失望,去到那裡玩得開心住得也安心
以下是 神戶港溫泉蓮旅館 (Kobe Minato Onsen Ren) 的介紹 如果也跟我一樣喜歡不妨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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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關於神戶港溫泉蓮旅館
簡介
位於風景優美的神戶灣區地區,從神戶港溫泉蓮旅館可俯瞰神戶,是享受餐飲, 購物, 觀光的絕佳選擇。 4 km之外便是市區內最繁華的地段。 飯店位置優越讓遊人前往市區內的熱門景點變得方便快捷。
神戶港溫泉蓮旅館一直致力於為您提供最尊貴的服務與一流的設施,確保您下榻飯店期間愉快、愜意。 入住飯店期間,客人可享受所有房型皆附免費WiFi, 24小時保全,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 紀念禮品店, 郵寄服務。
在這裡,您能真切的感受最極致的舒適住宿體驗,部分客房提供衣櫥, 浴巾, 開放式衣櫥, 平面電視, 鏡子,給住客更完整的服務。 除此之外,飯店各種娛樂設施一定會讓您在留宿期間享受更多樂趣。 神戶港溫泉蓮旅館是來神戶探索城市魅力,放鬆身心的理想住處。
全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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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設施摘要
網路
所有房型皆附免費WiFi
公共區域WiFi
交通
代客叫車服務
停車場
租車
接駁服務
健身休閒活動
瑜珈室
健身房
桑拿三溫暖
Spa
按摩
泳池與戲水設施
熱水浴缸
溫泉
室外游泳池
室内游泳池
陸上運動
花園
餐飲服務
送餐服務
餐廳
池畔酒吧
酒吧
自動販賣機
寵物
可帶寵物
小酒店
清潔服務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
送洗服務
乾洗服務
客戶服務
郵寄服務
可寄放行李
報紙
禮賓服務
可吸菸
住宿內設施
紀念禮品店
無障礙友善設備
配有無障礙協助設備
電梯
商店
吸菸區
健康與安全性
24小時保全
24小時前台服務
保險箱
24小時皆可入住
可使用語言
英語
日語
全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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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Children Policy
Children aged 6 to 12 years of age will be charged at child rate.
Kindly contact the property for more details.
07:00 PM後無法受理住客辦理入住。若您無法在規定時間前報到並辦理入住,預訂時請在「特殊需求」的「備註」欄位中註明預計抵達的時間,以利為您安排相關事宜。
早餐用餐時間:7:00 AM至10:30 AM。
晚餐供應時間:07:40 PM至09:40 PM。
住客身上若有刺青將無法使用公共澡堂及其他公共設施,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入住客人的最低年齡要求為: 6 歲。
- 強力推薦
- 住客超過12歲將依照大人標準收費。
- 提醒您: 加床規定依房型而異,請以各房型的「房型說明」為準。
請注意:若單筆預訂超過5間客房,可能會需要遵守其他相關規定以及符合額外的要求。
全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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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入住資訊
上網收費: 0 JPY
停車費(單日): 1000 JPY
到達機場時間(分鐘): 90
客房室內電壓: 100
客房總數: 90
最早可辦理入住的時間: 03:00 PM
最遲可辦理入住的時間: 07:00 PM
最遲可辦理退房的時間: 11:00 AM
樓層總數: 10
禁煙房/禁煙樓層: Yes
距離市中心: 4 km
距離機場: 87.5km
酒吧總數: 2
開業年份: 2015
餐廳總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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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相關統計資料顯示,NCC表示,隨著行動寬頻日益普及,我國4G與3G總用戶數在今年4月已達黃金交叉,4G用戶數(1403萬戶)首度超越3G用戶數(1308萬戶)。
通傳會(NCC)24日表示,對於市場管制機制之啟動,應以促進競爭為核心,並非機械式單以市占率作為唯一考量。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報告案後作了以上表示。
現行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明述規範市場主導者之主要目的,在防止濫用市場地位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第2項有關市場主導者的認定,NCC認為,這項規定是賦予主管機關擁有認定市場主導者裁量及判斷的餘地,是否啟動市場主導者調查認定程序,還需要進一步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中,是否存在市場主導者,及該市場主導者是否會濫用市場地位再來決定。
觀察各4G業者所提供的各種訂價策略和差異化服務內容,及4G業者用戶數變化趨勢,NCC表示,明顯看出行動通信的技術發展與服務樣態,仍處於持續變動與發展,市場管制的核心應以發揮競爭機能為優先。NCC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狀況,透過競爭使消費者獲利,也符合國際電信監理由管制型逐漸朝向競爭型轉變的趨勢。
若後續發現市場中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NCC則表示,一般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即可處理,NCC也將再就該情形審酌啟動市場主導者認定程序之時機。至於現階段,NCC認為尚未有宣告特定業者為市場主導者,並針對該業者進行相關價格管制的必要。
NCC說明,歐盟在2003年發布電子通訊「相關市場建議書」,明確界定受管制的18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到了2007年,減少成為7 個,在2010年再縮減為4個,主要精神在於解除零售市場價格管制,維持中間(批發)服務市場管制,以促進通傳市場持續競爭。
參酌歐盟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NCC早在大前(102)年已完成法規的調整,明確宣示朝向放寬零售價格管制,朝向以批發(中間)價格為核心的管制新思維,例如:檢討修訂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中的主要資費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管理辦法中,納入行動接續費的行動網路元件計算等。將來也會注意匯流環境下跨網及整合服務的變化,著重在中間投入要素的影響力,不再以傳統語音及零售服務觀點來考量,未來相關的電信市場監理政策及針對市場主導者的認定原則相關法規之修訂,也會朝向這個目標繼續努力。
NCC也強調,在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匯流五法」草案中,也主張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電信事業法」草案中第26條也對電信服務市場的認定是採綜合考量,其中包含技術與服務之成熟程度、整體市場重要性、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以及該特定服務市場之競爭情形與集中程度等。
最後,NCC認為,在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國際規範的電信專章中,也都承諾各參與成員的主管機關應持續關注市場發展,市場管制核心在於促進競爭,讓產業發揮創新多元的能量,並輔以政府智慧的管理,進而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多樣化的不同需求,以達成民眾、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自立晚報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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